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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难过 2021-1-8 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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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8: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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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多起“男性被女性强奸案”说起~
男青年王某今年25岁,系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人,云南某大学毕业以后在一家企业工作。在一次旅游中,他邂逅了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导游张小姐,后来两人相爱。张小姐系昆明市人,其母今年45岁,5年前丧偶,一直未再婚,母女俩相依为命。
2001年1月份,王某与张小姐结婚,夫妻俩和丈母娘一起居住。张小姐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剩下女婿和丈母娘独处一室,时间一长,寂寞难耐的丈母娘对女婿便有了好感,有意无意地对王某进行挑逗,比如经常在洗澡时让王某给她拿这拿那,试探王某,有时,甚至当着王某播放“**”,弄得王某很难堪。
王某求告妻子,妻子竟不以为然,说她理解母亲这么多年的独身生活,还劝丈夫说:“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终于有一天,令王某难以启齿的事发生了。妻子出差后的一天晚上,王某在喝了丈母娘给的一杯牛奶后,昏睡在沙发上,等他一觉醒来却发现丈母娘和自己躺在一起,王某意识到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王某生性腼腆,事后一直不敢对人说这事。但丈母娘的胆子却从此大了起来,只要女儿一出差,女婿就成了泄欲对象。王某倍感痛苦之后,一天晚上终于对妻子合盘托出事情的经过,谁知道妻子不仅谅解他,而且和他立下“协议”,让丈夫满足母亲的生理需求。
王某是“招亲”上门的女婿,本来就自觉低人一等。他很爱自己的妻子,妻子也很爱她母亲,王某在心里感到别扭痛苦。有一次,在丈母娘又逼他发生性关系时,王某鼓起勇气跑到一家派出所报案,状告岳母强奸自己,但这种稀罕事让民警难以相信。
此后,王某在家里的处境更加艰难,妻子和丈母娘恼羞成怒,从此对他十分苛刻。无路可走之际,王某来到云南磊山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咨询状告丈母娘的法律知识,得到的解答令王某十分失望,骆律师告诉他,这是一个无法可依的奇特案件。
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强奸犯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而不是女性。如果在男性对女性实施性侵犯的过程中,有女性协助实施时,这个女性才可以作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来论处。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法定是女性,而非男性。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一位李姓法官则表示,性骚扰的案子自己曾经处理过,但男性状告女性强奸自己的案件还是第一次听说。他认为,强奸行为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法院也难以受理。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提到男人有被强奸一说。
无独有偶,近日从某传媒上看到相似的报道,说一俊男慑于几个悍妇“不玩就打瘫你”的威胁,无奈和她们发生了性关系,有关部门在听取投诉后未作任何处理。男人被强奸虽然稀罕,但只要有几只黑天鹅,就足以冲击“天鹅都是白色”的传统观念,人们有理由进而质疑:强奸罪的受害者失去的是什么?换句话,专业点说,强奸罪侵犯的到底是什么权益?
古往今来,强奸罪都是同女人的屈辱联系在一起,她们因此而失去了贞操、名节乃至健康和生命,但所有这些不过是表象,并没有揭示出被强奸者的屈辱之源,也没有触及到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本意。这其中的道理其实很简单,通奸也会导致女人前述利益的丧失,但却并未被法律规定为犯罪,何也?法律惩罚强奸犯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妇女性自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非其他。所谓性自由,是指人们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和决定同何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开展性关系,这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记得80年代初,性自由曾被作为西方资产阶级思潮大加挞伐,个中原因当然有很多,但不可忽视的是相当部分的人曲解了性自由的涵义,把性自由与性滥交画了等号。性自由是性强制的对立面,意味着人的意志得到了社会同类的尊重,这点上它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法律惩罚强奸犯说到底是为了将人类社会与动物世界划清界限,捍卫人之为人的资格(即法律上的人格)。可见,被奸者失去的是性自由,强奸罪侵犯的是人的性自由权利,其他都是“副产品”。
明白了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律上的相关现象。比如婚内强奸问题。虽说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但妻子在同居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上仍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丈夫如果拗着妻子意志行霸王之事,即可构成强奸罪,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可证。又比如为什么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却构成奸淫幼女罪?原因就在于不满14岁的幼女尚没有自主行使性自由权的意志能力,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起见,推定该种性行为违背了幼女的意志。再比如为什么“半推半就”的性行为不构成强奸?也在于“半就”是女方性自由权的表达方式之一,为法律所容许。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说到这儿,我们对男人被女人强奸的法律现象当不难理解。若单纯考察生理构造,男人无欲不可能同女人结合,问题在于男人的欲如果并非自愿产生,而是受女人强制的结果,则无疑为对男人性自由权的侵犯,女人因此而构成强奸,只不过女人强奸男人在手法上有特殊之处而已。令人遗憾的是,按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并没有把男人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这也使得宏志等人被强奸之后却投诉无门。或许立法者是认为男人被奸现象过于奇缺且不会给男人造成灾难性后果,因此作如是规定,但这恰恰弄偏了强奸罪的本质,漠视了对男人的关怀和尊重。
男女平等是现代社会的追求,男人对女人以暴力,胁迫或者灌醉,**等其他手段行交合之事构成强奸罪,性别反转却不然,无论如何也让人想不通。更有报纸透出消息,欢呼我国男性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节日即10月28日的男性健康日,心里头不禁泛些凉意:男性健康日仅关注的是男性健康问题,男人的其它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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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给瑾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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